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喝醉酒后,竟想着要去当大盗!唐某酒后背起背包,拿着榔头,找到一家珠宝店,将1000余件金银饰品都扫入了自己的包里!近日,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案金额上百万元的盗窃案件。
2023年4月23日晚上,被告人唐某在家中喝完酒,竟起意想去偷点东西,就准备了背包、榔头等工具出门寻找作案机会。
次日凌晨,唐某至某购物广场,使用榔头将地下车库出入口侧边窗户砸破后进入购物广场内部,后至一楼被害人经营的珠宝店内,使用榔头将柜台的玻璃敲碎,将1000余件金银饰品(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)都扫入携带的背包。
离开商场后,唐某又用薄膜包装好装金银首饰的背包并沉入河中。其后,抱着侥幸心理的唐某回家洗澡睡觉并正常上班。
2023年4月24日,唐某在单位被民警抓获,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被藏匿起来的金银饰品在其主动交代下也很快被找到。
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。
最终,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唐某因犯盗窃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
法官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,“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醉酒的人,在醉酒状态下,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但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。而且,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,是醉酒前应当预见的。因此,醉酒的人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,应当负刑事责任,并且醉酒也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。
标签: